电商法来了,真的有那么可怕吗?

Դ未知

ߣ老铁SEO

19

2019-06-25 22:30:29

自8月31日《电商法》正式颁布后,对于《电商法》将对电商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网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自媒体,都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很多文章对《电商法》进行了解读和分析,但大部分仅限于对法条本身的解读,并没有结合电商行业已有的规则,对电商行业可能存在的影响鲜有深入的分析。更有一些文章认为今后个人卖家将无法生存,这类相对偏激的解读,也给部分电商从业者带来一定的困惑。

今天跟大家一起交流和探讨电商法实施后可能会对电商经营者产生哪些影响,希望能对电商从业者有所帮助。

电商法想要解决什么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是比较好回答的,简单来说,国家希望通过立法来实现“两头管理”,对小卖家设立准入门槛,给大平台增加责任,以便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经营者的目的。

2003年淘宝网创立,2004年支付宝推出,这10多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发展之迅猛,大家有目共睹,一个行业从无中生有,到快速发展,直至成为庞然大物,行业从业者中既有如阿里巴巴、京东等综合型大平台的存在(现在又出现了拼多多),也有如携程等在某一行业或细分市场深化运营的垂直电商平台,当然更多的是在大平台内开天猫店、淘宝店的经营者,还包含微商。

一定程度上来说,政府对电商行业一直是秉持着宽容的态度,一直以引导为主,否则也不会出现淘宝卖家和微商在前些年的大发展。

然而问题确实存在。一方面,在大量的从业者之中,既有很多良心卖家和优秀的有梦想的中小卖家,却也不乏部分浑水摸鱼之人,从而导致线上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标准不一,甚至一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商品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常有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确实需要设立一个准入门槛。同时,大平台店大欺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近两年我们比较熟悉的有“某在线旅游平台大数据杀熟”、“商品搭售”,“某某顺风车存在安全隐患”,“某某共享单车押金无法退还”等等情况,对大平台的进一步加强监管也到了势在必行的阶段。

另一方面,电商的快速成长,挤压了线下实体经营者既有利益,线下实体对线上线下的不平等对待(主要是指市场主体登记、税收)怨声载道。尽管总理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电商是实体经济的一部分,但是认为电商搞垮了实体经济这样的声音仍不绝于耳,国家也到了以法律的形式表明态度,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家的时候了。

综上,近几年对电商规范的呼声一直不断,国家确实需要制定一部针对电商的综合性法律,来有效的促进和约束电商行业的发展。因此《电商法》在4次审议,历经5年后最终通过。

电商法主要规定了些什么?

有一点要明确的是,尽管之前并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来约束电商的经营行为,但是电商从来不是法外之地,电商与线下实体一样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等这些法律的约束,而且作为线上的商业存在,还受到职业索赔人更多的“青睐”。所以作为电商从业者不要仅仅关注一部《电商法》,而是要了解与其相关的多部法律法规。

那么从电商法本身来看,整部法律共7章89条,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我把对电商经营者影响较大的条款进行分类归纳,具体如下:

1、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条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这两个条款规定所有电商从业者(包括个人卖家在内)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并要求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按照之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的规定,线上经营者如果没有实体店又是自然人的,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就是不强制要求办理营业执照,而现在明确了凡是电商经营者都要办理营业执照。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国家对电商行业准入的一个基本要求,之前未办证的电商经营者(主要是个人卖家)需要在明年的1月1日之前去办理营业执照。纵观整个电商法条文,这一条规定是少见的在后面的法律责任部分有明确对应的罚则,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电商经营者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以下罚款。

要说明的是,办理一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本身并不复杂,也没有多少经济成本,仅从这一点来说并无实质性影响。有些文章动不动就说个人卖家如果不办证会被罚的倾家荡产,显然是有些夸大其词和耸人听闻了。

税收问题

第十一条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如果说市场主体登记只是一道前菜,那么这里规定的纳税义务,或许是大家更为关注的热点。很多个人卖家认为,这将使得个人卖家,包括代购和微商不得不交纳税款而导致利润微薄,最终无法生存只能改行。那么我们仔细分析一下究竟如何?

首先,这一规定是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重要体现,毕竟国家长期以来对线上卖家,尤其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个人小卖家没有征税,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而税收问题又是除假货之外,被线下实体经营者诟病最多的问题,所以说这一规定本身无可厚非。

其次,要知道在电商法出台之前,在淘宝上开店经营的很多有实体店铺的小卖家(必须)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而我国对个体工商户(无论线下还是线上的经营者)的征税形式长期以来主要采用核定征税制,在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实务中很多个体工商户,包括小微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很高的税负成本。

至于海淘代购,目前个人海淘代购的行为,实务中在进境环节海关一直在征收行邮税(与跨境电商综合税不同)。所以说电商法实施前税务部门已经在依照税务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管理了,至少目前看不出电商法实施后,线上小卖家(未办理证照)的税负将陡增,且远远超过已经有证照的小卖家目前的税负水平。

另外,在第十一条中也明确写到“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可见立法者在明确电商交税大前提下,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电商行业的实际情况。所以电商法将依法纳税写入法条,更多的是从线上线下同等对待的角度考虑,绝不是为了打击个人卖家,更不是专门针对微商或跨境电商和海淘代购。

结合到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平台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相关的信息。这或许是电商另一担心的问题,由于电商的成交额在平台上是透明可以见的,如果税务机关清楚掌握了销售数据,再以此为征税的标准,那对卖家来说确实压力很大。但是如果这样操作,影响的不仅是小卖家,肯定包括所有线上卖家,但面对庞大的卖家数量,仅淘宝网据说就有6200万的卖家,技术上如何操作?目前并没有清晰的路径。

而且按照线上线下同等对待的原则,国家在对线下商家没有精确征税的办法前,向线上商家精准式征税可能性似乎并不大。目前来看,在完善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同等规模的线上卖家和线下普通商家,在享受同样的政策后,承担基本一致的税负的可能性比较大。

总体来看税收问题,在电商法层面很可能是重举轻落,电商法应该只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一个态度,后期国家的具体税收政策才是关键。

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从字面意思来看这一条有一定的争议,到底是必须给发票(纸质或电子),还是说可以提供供货清单等其他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立法者在这里用了一个“等”字,或许留有一定的空间。退一步说,即使“应当出具发票”,这其实也是线上线下平等对待的要求,因为线下商家也是要出具发票的。

但要注意的是,这个条款并非是一个强制条款,至少在电商法法律责任部分没有对应的罚则,也就是说卖家不主动提供发票,也没有直接对应的处罚。如果买家要求开具发票,那么小卖家也可以通过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目前我们在大平台上购买商品和服务,也是选择了需要发票,才会开具发票。平时我们在线下实体店消费后,如果不主动索要发票的,商家也不会主动提供发票,至少实务中税务机关也没有对这些商家予以处罚。

3、运输风险和订单的成立

第二十条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承担运输风险。

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一个法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在承诺的时间内发货,并且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毁的,由经营者承担。实际上平台也一直是要求卖家按照约定时间发货的,否则根据《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卖家要承担违约金或者赔付天猫积分的。在销售过程中,卖家一般也不会主动向承诺买家几天内会收到货。如果没有约定交付时间,那么对卖家来说也没有太大的风险。

至于物流风险,大部分负责任的卖家也是愿意承担运输风险的,因为在快递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这一风险是可以转嫁至快递公司或者承包片区的快递员身上的。如果发生包裹异常,买家长时间没有收到包裹的,可以通过重新拍一件商品,同时申请退回前一件商品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插一句,在实务中,如果是不走平台交易的B2C、B2B的方式,卖家应当注重发货单、送货单签收的收集保存,以及定期的对账单核对。否则发生争议后,卖家很难证明寄送给对方的是什么商品,以及价值如何。

4、知识产权问题

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商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的规定,可以说是一大进步。这一规定的对于恶意投诉会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支持和依托权利人治理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个方法。

一方面,在工商登记信息公开后,将来权利人投诉或起诉的便利性大大增加。从法理上来说,既然是权利受到侵害,自然应当通过投诉或起诉由公权力来判断是否真的侵权,而不是由平台一家来作出“终审判决”,之前由于卖家缺乏相应的应诉能力,未能及时主张相关权利,最终被误判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且,之前商家即使最后申诉成功,但是在被处罚的期间损失了经营时间和经营业绩,如果遇到如“双11”这样的重要时点,会对经营者造成巨大的损失,而权利人的错误通知却不用承担任何成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今后除非权利人仅仅是策略性的打击竞争对手(打击卖家的在平台内的销售排名,或相关商品在重要时点被下架等),否则必然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再加上"错误通知"将承担民事责任,这必然使权利人更严肃认真的对待维权这件事。

5、跨境电商(包括代购和海淘)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近几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迅速,据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行业市场规模约为1113.4亿元,同比增长49.6%。

为进一步监管跨境电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6年4月8日就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4.8新政),向跨境电商开征跨境综合税,但出台后不久,国务院在当年5月份就宣布“对杭州等10个试点城市,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并给予一年过渡期至2017年底,在2017年9月份又宣布延长至2018年底。

这说明国家对跨境零售进口这一新生事物采取了足够谨慎的态度,保持着鼓励扶持,先行先试的态度的。

对于不在跨境电商范畴内的个人海淘代购,4.8新政表述为:“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而现行规定指的就是行邮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几乎在同一时间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将行邮税从原本四个档位的10%、20%、30%及50%调整为15%、30%、60%。

针对跨境电商(包括海淘代购)这一新的业态,电商法进行了较多篇幅的描述。从支持大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到明确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等,可以看出,跨境电商包括大家关心的个人海淘和代购群体,在新的政策没有出来以前,依旧会在4.8新政及行邮税的框架下继续发展。

至于网传的从事个人代购,必须在两个国家均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这一说法在电商法中是找不到依据的。至于将来是否要求在海外具有市场主体资质,这要看后续跨境电商政策是如何要求的了。

总体来看,国家更可能希望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在一定的政策的扶持下,让未纳入严格监管的海淘代购这一群体在规范有序中继续发展。

结束语

《电商法》已经颁布,不久即将实施,法律的颁布更多的目的是为了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而不是要打击一个行业或者一部分人群。它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可怕,但我们也要认真对待。从长远来说,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是经历野蛮生长,快递发展,到逐步规范的过程。合法合规是一个卖家一家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

以上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供参考,欢迎探讨。双十二近在眼前,祝各位电商老板大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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