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案例都有套路贷的特征:以服务费等各种名目变相收取高额“砍头息”,实际到账普遍低于合同金额;实际利率畸高,有些实际年化利率超过100%;以各种理由制造“违约”,然后私自收车,暴力催收。新华社的报道,就是公开的报案,公安机关应该立即立案调查。
(新华社 徐骏/图)
套路贷在套路了学生、房主之后,又盯上了车主。新华社日前一篇报道曝光了车贷的套路。这些套路贷不是正常的金融业务,涉嫌诈骗犯罪,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据新华社报道,广东中山的程先生2018年底在深圳一家金融机构办理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上的贷款金额是46650元,但扣除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只有39680元。这些贷款分36期偿还,每期2092元。最终,3年总还款额高达75000多元,实际年化利率高达48%,远远超过正常的贷款利率。更恶劣的是,仅仅正常还款8个月后,第9个月因为金融机构自身系统问题没有扣款成功,10十多天后,金融机构在没有通知程先生的情况下就把车拖走,要求程先生必须一次性全部还款,加上滞纳金共57000多元,才能拿回车辆。这样算下来,实际借款39680元,借款期限10个月,本息合计要还73000多元,年化利率已经远超100%。
程先生的遭遇并不是特例。新华社的报道中就有多个案例。这些案例都有套路贷的特征:以服务费等各种名目变相收取高额“砍头息”,实际到账普遍低于合同金额;实际利率畸高,有些实际年化利率超过100%;以各种理由制造“违约”,然后私自收车,暴力催收。这已经不是正常的金融服务,而是套路贷诈骗。
由于套路贷危害形势严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这些汽车贷款的套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帐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软硬兼施“索债”),与四部门意见中描述的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高度一致。根据四部门意见,套路贷一般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在套路贷实施过程中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要根据具体案情,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上述程先生被套路贷诈骗的钱财超过3万元,已经是数额巨大,可以对犯罪分子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华社的报道,就是公开的报案,公安机关应该立即立案调查。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