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杀鸡儆猴,还是敲响警钟?”
对于一些互联网公司集中披露一些内部人员涉犯罪问题,旁观者和局内人的关注点或感受可能略有不同。
对旁观者来说,更多可能是抱着“看戏”的心态,并感叹“原来互联网公司内部人员也会成为贪腐犯罪主体”。
而对局内人或内部工作人员,集中披露的一些工作人员涉犯罪被处理案例,可能更多会是“敲响警钟”,让他们打消一些“歪念头”。
日前,百度、小米、阿里、京东、滴滴等数家大型互联网公司,不约而同地面向社会公开了一些查处的内部工作人员滥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引发各界的广泛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被公开的负面典型或警示案例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为这些案例中的共同点之一。
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大众感知的受贿罪有何区别?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又该如何应对,才能避免误入歧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有无牟利是关键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事实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相对受贿罪而言,因为构成后者需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职业或职务身份,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适用的主体恰是公职人员之外的普通工作人员。
因此,与受贿罪类似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质上都是对“职务廉洁性”的损害,如果说受贿罪是对公权力或职权的不当使用,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职务行为的不当履行。
简单说,任何一个公司的工作人员,尽管岗位或职级不同,但都有应予履行的职务,只要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就存在较大的违法犯罪风险。
而普通工作人员何种行为或何种情形下,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归根到底取决于三点:其一,是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其二,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三,是否有索取、非法收受财物的逐利或牟利行为。
简单说,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是没有利用自己担任某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地位,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则不会构成犯罪。
此外,如果是正当履职行为,没有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即使是客观上或结果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也不构成该罪。
事实上,能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说到底取决于职务行为或工作内容的可货币化程度高低和难易。
如果是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的工作或岗位,就很容易涉嫌犯罪,尤其是涉及外部合作管理的岗位,属于典型的高危岗位领域,既是这些岗位人员自我约束的关键,也是各类公司加强管理的核心所在。
互联网工作人员涉犯罪:百度、腾讯、阿里巴巴,到底谁更多
在一些互联网公司中人数众多的客户服务岗位,由于此类工作属于服务性质,相对较难利用职务行为谋取不当利益,也就很少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也有例外。
那么,百度、腾讯和阿里巴巴(俗称的“BAT”),这三大互联网公司,哪家公司工作人员涉罪情况更多呢?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拒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8年(以判决作出日期为准),BAT工作人员中,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量排序为:阿里巴巴(9件)、腾讯(5件)和百度(3件)。
其中,阿里巴巴旗下淘宝、支付宝和天猫均有工作人员涉罪,涉罪工作人员多为职务中有一定的对商家管理审批管理权限,其中,被告人是天猫工作人员的占比为80%。
而这足以说明在阿里巴巴生态体系内部,天猫“店小二”的职业道德或纪律管控风险或压力尤为突出,由于岗位或服务的特殊性,该平台工作人员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风险更大。
从被告人年龄来看,在共计17个案件中,“80后”的被告人占比最高,约82.4%。
从涉案金额来看,在共计17个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小额为5万元,最大额为395万元。这两人在案发前均任职于百度,分别任职于游戏事业部副总监和联盟发展部总经理。
从量刑结果来看,在共计17个案件中,最低刑罚为“有期徒刑6个月”,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5年”,其中,“有期徒刑1年以上,3年以下”占比最高,约55.6%。
其中,因“有偿删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腾讯网络编辑赖方乐,受贿金额为18万元左右,虽然仅为百度联盟发展部总经理马国林受贿金额(395万元)的5%,但因案发时间较早,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可谓“得不偿失”。
此外,淘宝一位就职于客户满意中心的客户服务专员,看似只是客服工作人员,但因为“能够获取盗图类投诉相关信息”且有权处理此类投诉,也利用此职务之便非法牟利被判处刑罚。
总之,不动歪脑子、洁身自好并非只是针对公职人员而言,对每一个职场人士也是如此。
尤其是工作内容比较特殊的岗位,尤其要谨慎处之,稍有不慎就可能划入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