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会费、会员费、会员权的涉税处理
作者:徐桂鸣
【本期提示】全面“营改增”前仅有对“会员费”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而对于“会费”及“会员权”无相关规定。本期将就全面“营改增”后的“会费、会员费、会员权”的涉税处理进行探讨。
【问题咨询】中财讯会员来电咨询:我公司属于电商企业,初创阶段,为吸引人气,搞促销活动,办理客户注册会员中,收的年费,比如是2000元,送赠品是2800元(进货成本2200元),2800元是分四个月返还给客户,收到会员注册费2000元,能否确认收入?
【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业务分析:上述企业的营销策略,形式上属于“注册会员送赠品”,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即2800元的物品折价为2000元。但由于是分期返还给会员,所以,相应的财税处理显得比较复杂。
(一)增值税方面
全面“营改增”之前需计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虽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不能代表全面“营改增”之后也不征增值税。上述企业收取会员注册费返还实物经营行为的性质类似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中“商业预付卡”,即缴纳会员费时计入“预收账款”,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企业收取会员注册费时不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等后期以实物返还(实为销售)给会员时再确认实物的销售额,此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同时,还必须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即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会员费”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就上述企业的会员费应该分四个月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
【本期观点】上述企业在收到会员费时只能计入“预收账款”,等后期返还实物时再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及企业所得税收入。
【延伸解读】关于“会费”及“会员权”的涉税处理
会费是指为支付团体某方面开支,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征收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而“营改增”后的会费是否计征增值税暂无明文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此文件,实际工作中就推导出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如果协会团体组织不属于文件中所列举的社会团体,所以应该征税。第二种意见是,如果协会团体组织和文件中所列举的社会团体是类似的,应该参照该文件,不征收增值税。
笔者认为:只要该协会组织属于非经营活动,就不应该征收增值税。这其实对原营业税政策的一种延续,也能真正体现全面“营改增”。会员权在“营改增”的政策中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本质是可用于交易的资产。因此,对于“会员权”的交易应该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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