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科普“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新闻学界则认为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这种情形往往和新闻炒作有关,形成的舆论、氛围会影响司法公正地进行审判。
随着媒体的不断发展,媒体在社会中承担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媒体在进行社会监督的同时,也出现了过度监督的现象。比如近年来,很多案件在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之前,媒体就进行大量带有主观色彩的报道,用“罪犯”“杀人犯”等定性词汇描绘当事人,尤其以微博、微信等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由于其自身互动性强,即时传播,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在热点事件中能发挥强大的信息传播和舆论功能,由此引发了公众强烈的反响,这种不可忽视的民意给法官、案件审理人和陪审员施加了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危及了司法独立。
所以“媒介审判”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有:①媒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干扰;②媒介审判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产生干扰。
当然“媒介审判”对社会也有积极影响:①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专横的可能性有所降低,而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参与使得司法过程更具有公开性与透明性,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②在新媒体背景下,普通公众也更重视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而网络这种形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公众对司法过程行使相应的监督权利,网络舆论的介入能够让司法审判的结果更加公证,审判的过程更加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