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小王又上热搜了!
引得娱乐圈纪检委王(wo)思(lao)聪(gong)同学如此暴怒地在微博公开嘲讽的是一个于 8 月 1 日开播的湖南台的真人秀节目《偶像来了》。目前该节目只播放了第一集,由于节目中的一些设置与韩国真人秀节目《英雄豪杰》如出一辙使得不少观众认为该节目抄袭。
为此不少媒体发表评论文章,王思聪转发了网易一篇新闻「《偶像来了》抄都没抄到精髓」并评论道:真的抄都抄不明白。结果引来湖南电视台工作人员讽刺他真是操碎了心,并拒绝承认节目抄袭。
这下可惹怒了小王同学,一场骂战就此展开。
不过,这次如是君还真站在了网红小王同学这边,对小王同学这两句话给予极高的评价——授予其知法懂法的好少年勋章一枚。
抄袭电视节目有没有「法律问题」?
电视节目模板起源于一个创意,从创意到最后形成电视节目,要经过创意的文字记录、制作和摄制、播放,才能形成荧幕上我们看到的「电视节目」。而不同的电视节目除了嘉宾不一样,其余的环节设计和摄制手法,就是我们通常认定「节目」的那个模板。正因为这次《偶像来了》和《英雄豪杰》两个节目的环节设计和摄制手法极为相同,我们才会认为一个节目抄袭了另一个节目。
但这些「相同」的部分,并不完全属于法律保护的部分。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独创性的表达」,也就是说,电视节目中相同的主题音乐(音乐作品)、相同的 logo(比如中国好声音的那个 V 型手指)、画在图上的舞台设计、相同的主持词才有可能构成法律保护的「表达」,而那些变幻的元素,如明星、游戏设计、环节这些都不构成法律上的「版权」。
摔!那我们之前嚷嚷的「引进版权」是什么鬼?
近些年来,国内许多电视节目都打着引进的旗号花巨资买下国外知名电视节目的独家版权。他们引进了什么?
平时说的引进电视剧、电影版权是真正的引进「版权」,它在法律上指的是引进者买断了一部已完成的作品在一个区域的复制和发行权,无论从剧本、画面、台词还是演员表演,作品都不会发生变化。这种权利是独家且排他的。而电视节目的版权引进,却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获得一个节目「品牌」在中国区域的独家授权,商标、宣传权利等;第二是制作节目的技术支持。比如说数据、拍摄方法、统筹方案、甚至是节目所需的全套协议。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电视节目尤其是真人秀节目的引进,基本是从 2012 年下半年开始的。
在这个时候之前,中国电视台在这种实景拍摄的电视节目制作的经验非常缺乏,需要国外的数据、拍摄技术支持,因此「引进」在很大层面上都是「顾问服务」的引进或者说「技术引进」,一旦中国的制作公司利用劳动人民的智慧,掌握了真人秀综艺节目的拍摄方式,习得了这些经验,也就具备了自主开发节目的能力。像湖南台这样的节目制作大户,完全能够通过观看一个已播出的节目就知道它是怎么制作出来的了,这时候似乎就不需要顾问执导——也就不需要「引进版权」了。
以前天津卫视作为拥有《伟大的婆家》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模式升级改造和制作使用权的公司,也曾发声明起诉过拍《明星到我家》的江苏卫视,称其严重损害了韩国 JTBC 电视台、天津卫视的合法权益并表明会提起诉讼,结果却是不了了之。
没风险?那以后可以直接抄袭了?
神马?难道这样的抄袭创作者就没有办法了吗?难道只要换个名字换个明星就可以说自己是一档新节目了吗?难怪广电都要出「限真令」制止这种事情了,那王思聪岂不会忙坏了?
虽然著作权上保护的困难,但引入竞争法视角可以使节目的商业权利得到保护。引进者或者制作者可以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来对抗相似节目的制作者。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很贱很贱的抄袭者非得宣传自己就是原节目,使观众发生混淆,节目的版权方是可以用不正当竞争告抄袭者的。法律这样的设计,是对一部作品具有的版权价值衍生出来的商业品牌价值进行保护,从而规制一些商家的寄生营销行为。
而只要芒果台不刻意营造宣传「抄袭」效果,韩国公司又愿意与这个中国娱乐大户保持默示的暧昧关系,芒果台的行为,就不会招致法律风险。
可见,王思聪说的没错,连他都知道这「版权」在法律上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难题,没有一口咬定这是「法律问题」,而是炮轰对方「抄的傻」、是「智商问题」。
微妙的是,芒果台的负责人在这里拼命说自己不是抄袭韩国电视节目,还跟小王同学这里掰扯……这种「强调不同」的「炒作」,算不算另一种形式的「寄生营销」呢?
本文同步刊于《新京报》特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