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问题,我就想起不久前发生在法国的一件事。
本月8号,在法国城市里尔一家法院,法官判决一对年轻的夫妇克赖尔和玛德蒂尔10个月和6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官为什么要判他们刑呢?原来这对夫妇是一对极端的素食主义者。他们不但自己不吃肉,还带着一群素食主义者到饭店、餐馆、肉类市场等地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用暴力手段阻止他人吃肉卖肉,强迫他人像他们一样不吃肉。饭店餐馆的老板、卖肉的老板、顾客们受不了了,只好报警。在他们看来,我吃肉卖肉不犯法啊,我是守法公民,我按时交税纳税,我没干伤天害理的事啊!你不吃肉是你的事,怎么能强迫他人也像你一样不吃肉呢?政府得要为我们主持公道啊。所以里尔市法院就分别判了他们10个月和6个月的有期徒刑了。
再看咱们国内,也有那么一群“爱狗人士”,他们自己不吃狗肉,将狗当成祖宗的。你不吃狗肉,把狗当祖宗,这是你的事,我不干涉,对吧?可你有什么权力阻止其他人吃狗肉呢?你有什么权利要求其他人像你一样“爱狗”呢?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对的,但不能反过来认定“自己认为是对的,喜欢的就要强加于人”,顶天了,你就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宣传你自己的主张。比方说,你不吃肉,你不吃狗肉,我们尊重你,你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宣传自己的主张,但你绝对不能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干扰其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更不允许强迫他人接受你的主张。如果个个人都这样,这世界岂不是乱套了!比方说同性恋者认为自己是对的,去阻止其他人正常的恋爱和结婚,这能接受吗?丁克者认为自己是对的,不允许别人生孩子繁殖后代,这能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