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士查询银行账户发现,每个月都有209元的扣款,于是拨通了银行客服电话,银行告知是在某运营商办理了银行托收业务,每个月这209元的扣款是运营商扣的。于是女士拨打运营商客服热线进行查询得知,她两年半以前在此运营商办理了两年的宽带,现在已经到期半年多了,宽带早已经不用了,为何运营商还继续扣费?
某女士表示不满并要求运营商退费,运营商客服人员告知某女士,宽带合约期虽然是两年,但这两年是优惠的套餐时间,两年到期后如果客户黄女士不来营业厅办理拆机手续,宽带费用将按照标准资费扣取。
但她认为,既然双方签订的是两年的宽带合同,那么合同到期之后,宽带合约应当自动解除,不应该继续扣费,另外运营商也没有告知用户宽带到期后按标准资费扣取,认为运营商合同到期后继续扣费属于侵犯其权利。
那么从法律上对此事应当如何理解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我们要先确定双方是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那么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2、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或者约定的内容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再协商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所以在合同到期后,合同是否继续延续,是需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没有对合同到期后是否延续做出约定,按法律的通常理解,既然有效期两年,那么两年到期后,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失效,即宽带服务应当停止,因为“有效期”两年即两年后合同失效。
3、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的规定,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当然国家规定24小时,为了用户提前做好准备,一般情况运营商都会提前一个月就通知用户,小编就曾收到运营商提前三个月的续约电话。如果用户需要继续使用宽带,则可以携带身份证到营业厅或者登录网站和APP以及其他渠道办理续约手续。如果多次告知后用户依然没有反应的,到期时,宽带服务应当停止而不应当继续扣费。
4、有的运营商提供的优惠套餐是两年或者三年的,但有的客户需要长期使用宽带,又觉得办理2年或者3年套餐,到期后还得主动续约,一旦忘记又怕宽带停机了。是否可以像前面说的那种,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约呢?当然可以了,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即可。
综上,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求,运营商在服务的时候应当对为用户提供多种选择方案,所以在宽带服务协议中可以提供合同到期后的多种服务模式为用户选择,这样可以避免用同一种方式服务不同需求的用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和系统应当配套一致,如果合同与系统不一致的,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5、在本案中,两年合约到期,合同中又没有对是否续约进行约定,那么运营商应当终止合同,停止宽带服务。实际中运营商没有停止服务,属于违约行为,因为没有停止服务而造成用户每月被扣除209元的费用,这个费用在用户确实没有使用宽带服务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退还。但如果合约期为两年,合同到期后运营商没有停机,那么用户在明知没有停机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宽带业务,使用几个月后又以合同到期运营商未停机为由拒绝缴纳合同到期后宽带使用费的,法律上也是不支持的。
用户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两种解释:
一称为“不当得利”,理由是根据《民法总则》,虽然运营商没有按约定停止服务,但用户也有不使用宽带服务的义务,又没有合同作为合法使用的依据,又白白的使用获利,这种没有合法依据的获利称之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用户使用宽带后当然要支付等价的宽带费用。
二称为“事实合同”,理由是根据《合同法》,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虽然双方合同终止失效了,在没有有效合同的情况下,运营商提供了宽带服务,而用户也接受使用了服务,那么双方的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既然合同关系是成立的,用户使用宽带当然也要缴费了。
综上,不论是“不当得利”还是“事实合同”,都不可能支持用户使用了宽带还不缴费!至于套餐合约到期后继续使用宽带缴纳的费用是按标准资费还是按套餐资费,应当由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原则,在套餐资费和标准资费中就低不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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