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从梯若尔的理论看“3Q之争”

Դ未知

ߣ老铁SEO

13

2019-07-26 09:15:43

10月16日最高院判决,奇虎360公司指控腾讯滥用市场控制权的诉求不成立。由此,耗时四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3Q大战”最终尘埃落定。

很多人都认为,四年前的腾讯没有互联网巨头的风度,其商业模式屡遭诟病;此次“3Q之争”中,强制性要求用户删除360相关软件的“二选一”选择,也被一些人视为裹挟用户的举动。但在双方对簿公堂之后,一审、二审,乃至最后的终审,360一场未赢。

360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腾讯滥用市场控制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反垄断诉讼”。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反垄断法律体系在面对互联网产业的新情况时,反垄断理论已经滞后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换句话说,当前的法律体系并不能为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控制权提供评判标准。评判标准模糊,判决也就无从谈起。就算腾讯事实上滥用了市场控制地位,法院也不能在当前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下判其垄断行为成立。

但是为什么呢?什么叫“严重滞后”,什么又叫“互联网产业新情况”?这就离不开新科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梯若尔的规制经济学理论了。

传统的反垄断理论脱胎于工业时代,旨在对影响市场竞争的企业联合行为进行限制。反垄断法的立法缘由是:企业为维持垄断利润而控制生产,从而导致供给不足且价格过高,以及相应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经过长期发展之后,反垄断法形成了一整套判定企业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济学工具,即“三阶段理论”:首先对所涉产品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然后判断被诉企业是否在该相关市场范围内构成支配地位,如果构成支配地位,再看该企业是否滥用其市场控制权。不管是合法性基础还是工具性的“三阶段理论”,传统反垄断法体系是紧紧围绕着实物产品的交易行为而展开的。换句话说,其规制对象是供需双方参与交易的单边市场,然而,这却恰恰是后工业时代,互联网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的关键所在。用梯若尔的话说,互联网产业是一个“双边市场”。

双边市场意味着此时的交易行为涉及三方主体:提供服务的平台方、接受服务的用户以及接入平台的第三方。平台方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以吸引足够多数量的用户,但同时平台方向第三方要价,以为其提供接入。第三方接入平台有的是为了投放广告,有的是为了搜索排名。以腾讯为例,腾讯作为平台方为用户免费提供即时通讯服务,但向广告商要价,以使其广告能够显示在即时通讯服务的界面上。

双边市场与单边市场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第三方付费”问题。单边市场中,判定企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直接判断企业是否就其产品向用户征收高价即可;但双边市场中,平台免费为用户提供服务,为此付费的是接入第三方。无论平台向第三方要价多高,都不会反映到用户所享受的服务价格中来——因为完全是免费服务。所以,如果按照传统反垄断法的逻辑,相关市场界定就将出现问题。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处于绝对垄断地位,但在该市场它免费向用户提供服务;腾讯在与第三方的交易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但在该市场(如广告市场)又并不占据垄断地位(广告市场还包括电视、纸媒等)。相关市场都无法界定,更遑论支配地位认定和市场控制权滥用的认定了。而这正是传统反垄断法难以对腾讯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商业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梯若尔非常重要的贡献之一便在于其对“双边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了清晰的描述。事实上,双边市场一定会出现平台垄断的情况。平台的价值就在于用户量的巨大,而平台正是利用免费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以吸引用户;反过来,平台裹挟其所拥有的巨大用户量,向第三方索取高价——这便是梯若尔笔下的互联网产业悖论。互联网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已经形成了若干巨头鼎立的情况。国内来看,百度、阿里、腾讯一骑绝尘;国外来看,谷歌、推特、脸书、亚马逊无人能及。越来越大的平台在为消费者提供越来越便利、越先进的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着丝丝隐忧。2012年,推特更新后的应用接口开发规则(API)强制要求开发者遵守推特协议,限制了开发者的行为空间;2013年,谷歌宣布不再支持XMPP即时通讯协议,从而终止了与其他通讯工具互联的通道;“3Q大战”中,360状告腾讯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扫描用户信息,也涉及到消费者隐私这个问题。诸如此类的现象都表明,如何对平台公司进行规制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巨大挑战,但传统的反垄断法体系对此却是无能为力的。梯若尔为我们清晰解释了这个问题的本质,但如何解决问题,未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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