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种互联网产品已经进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应该都发现了,无论是在线上注册账号,还是使用服务,我们都会被要求勾选一个“用户协议”,以表示自己已经了解并同意相关的条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量用户根本没有仔细看过其中的条款,不了解自己拥有什么权利和需要承担怎么样的义务。还有些用户对于这样的用户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各种疑问。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互联网产品用户协议的一些法律问题。
1、互联网产品用户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用户协议作为一种格式合同,是企业常用来和用户缔结契约的方式。《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中的条款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于合同条款制定的时候是没有经过双方协商的,所以《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特别作出了以下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这么看来,只要一份用户协议符合《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要求,而且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形,那么在原则上基本可以认为它具备法律效力。
△法大大用户协议
2、有用户协议,企业就能“为所欲为”吗?
如果说格式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用户签了之后就只能服软,任凭企业“宰割”了吗?
并不是的,这个时候有一个操作,叫做“主张合同无效”。
《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判定,在第四十条中给出了自己的解释:“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虽然这些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没有协商就制定出来了,用户也在各种原因下自愿签署了,但如果企业想要依靠这样的协议文件免除自己理应担负的责任,加重用户需要承担的责任,这都是行不通的。在合同条款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不合理之时,用户是有权主张合同文件无效的。
以《陈见霞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899二审民事裁定书》为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审查,首先,当注册人进入注册页面时,上诉人所提供的‘同意《淘宝用户协议》’选项,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同时上诉人没有对注册人直接明示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并且在《淘宝用户协议》中,上诉人也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人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夹在在大量繁琐资讯中,使被上诉人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被上诉人注意。其次,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因此驳回天猫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陈见霞与天猫网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3、用户没有仔细看条款就签署了,可否以“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估计有朋友看了上面一条就会说,现在互联网产品的用户协议都那么长,谁会一条一条认真看啊。对方知道所有的合同条款,但是我不知道,这样的话我就算进行了签署,是不是也可以“信息不平等”“不知情”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呢?
答案是不行的。
如果对方已经给你提供了全面的合同条款,并且明确告诉你,你需要阅读完这些条款之后,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这也就是为何平台设置需要勾选“了解并同意”的原因),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也以加粗、标红等方式提醒了用户,这个时候你是很难举证说明自己是不知情的。如果你确实没有一条一条仔细看,这种情况更多会被认为是用户自身疏忽的问题。在合同本身中没有明显不平等条款的情况下,用户想要主张无效合同无效、要求撤销合同,是非常难的。
比如在《卢星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定:“关于小米用户协议,小米公司在用户注册页面上已经采用黑体加粗方式显著标明,因此小米公司已就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尽到了采用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的法定义务。卢星注册小米账户并购买小米手机,应视为其认可小米协议的相关内容。”“本案中小米用户协议中关于如发生法律纠纷,由小米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并不违反前款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卢星与小米公司之间就本案争议存在有效的管辖约定。小米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小米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注册账户时就会弹出的携程用户协议
4、企业如何加强用户协议的法律效力?
现行《合同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用户协议这种格式合同有非常多的要求和限制,那么作为企业一方,应该如何优化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我们要认真谨慎地审阅每一条格式条款,除了避免字句上表达模糊的情况,还要看是否存在一些不平等、不合理的情况,避免用户因此主张合同无效。
其次,我们可以在一些需要用户特别注意的重要条款上进行加粗、倾斜、下划线等操作突出显示,尽可能地尽到己方提示、说明的义务。在页面设置上,要让用户主动勾选同意后,才能点击下一步,而不能设置默认勾选同意。
另外,企业在用户签署合同的时候,可以采用更具法律效力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进行。以法大大电子合同为例,企业和用户在签署合同需要经过实名认证、真实意愿认证的操作,并且能够将签署完成的合同进行云端储存,就算未来产生纠纷,也可以迅速举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默认不勾选“已阅读并同意”
上面的一些法律条文听起来很复杂,但实际上如果能够妥善用好用户协议这种合同文件,是可以在各种民事活动中保障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所以,大家没必要对于用户协议表现出抗拒的态度,但也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对其中的内容有大概的了解,对于重要条款更要仔细研读,以免签署了并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合同。
本文为法大大原创,非商业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上一篇:数字货币技术与理论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