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入户之月起至2017年12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工龄一次性补缴
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城镇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广东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
【2】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1988年8月24日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的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曾经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工作地在外省、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户本市的户籍人员参照适用;
【六】早期下乡知青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我省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