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于斌
出品 | 于见(ID:mpyujian)
随着国家对贷款市场的监管日趋严格,不管是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都迎来了一轮大的“洗牌”,乱象丛生的贷款现象得以改善,金融行业也在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引导下向着健康化的方向发展着。
然而,就在行业向着规范行进的背景下,居然仍有一些金融机构为了牟取不当收益,不惜铤而走险碰触法律的“红线”。在这其中,近期屡屡被人投诉涉嫌“高利贷”、“捆绑销售”、“套路贷款”的金融服务公司“平安普惠”颇有“顶风作案”的势头。
公开资料显示,平安普惠是平安集团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和小额贷款等业务的金融服务公司。官方称,平安普惠主要是为了协助广大小微企业主、个体经营者、普通工薪阶层获得专业借款服务,助力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显然,作为一家依靠平安集团资源起家的金融服务公司,“平安普惠”并没有爱惜自己的羽翼,它最近不仅被借款人频频投诉,还被法院判决为“涉嫌经济犯罪”,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背靠大树很嚣张”?
变相收取高息,屡遭借款人投诉
在各大消费者投诉服务平台上,可以看到关于“平安普惠”的投诉高达上千条;在多个网络平台和媒体上也总能看到一些用户对平安普惠负面的评价,真是既不“平安”又不“普惠”。
公开信息显示,在最近发生的投诉事件中,有多条都直指平安普惠涉嫌“高利贷”、“套路贷”,多名用户投诉平安普惠欺瞒借款人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捆绑销售保险和强制承担管理费,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违背了交易双方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准则。
比如在2月5日,黑猫投诉平台上有用户描述了他在平安普惠的一次借贷经历。这位上海的陈先生表示,他在2017年7月办理了平安普惠的贷款业务,当时业务员给陈先生介绍说这笔20万元贷款的年化利息是9.8%,也没有说过还有保险费和服务费之类的费用。
而签完合同之后,陈先生觉得掉入了平安普惠的“套路”。该笔贷款分36期归还,每月需还款9323.46元,这其中本息仅为6143.46元,另外包含了服务费2060元和保险1120元,算下来年化利息已经高达17.3%,比此前业务员所讲的利息翻了近一倍。
更令陈先生气愤的是,当时贷款发下来后,并不是约定的20万,而是194000元,平安普惠直接先扣掉了6000元的“砍头息”,并美其名曰“服务费”。陈先生因为急需用钱,只能无奈接受平安普惠“前后不一”的行为,默默承担高额的利息。
而在2019年10月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国家已经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不得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
随后陈先生立刻意识到平安普惠放贷的行为是不符合国家规范的,平安普惠应当马上停止对借款人进行“变相”利息收割。于是陈先生在黑猫上对平安普惠的不法行为进行了投诉,并且希望更多人能看到平安普惠的“真面目”,避免更多借款人踩雷。
显然,平安普惠一边以较低年化利息吸引借款人,一边增加“保险费”和“管理费”套路借款人。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平安普惠逃避国家政策对“高利贷”的监管,还可以通过变相收取利息为集团创收。从这个角度看,平安普惠此举真是“聪明”。
聪明反被聪明误,平安普惠被法院判定“涉嫌经济犯罪”
随着网络上对平安普惠投诉的声音越来越多,平安普惠搭售保险、强加管理费、扣取服务费的一系列“套路”行为,终究暴露在了大庭广众之下,最后也打了自己的脸。
2019年11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有关平安普惠的案件。法院认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平安普惠担保)和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安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平安普惠业务群共包括3家担保公司、3家小贷公司、1家保理公司和1家金融资产交易所;案件中提及的平安普惠担保与平安小贷均属于平安普惠业务群下的公司。
梳理这起案件,2015年9月底,借款人李某与平安普惠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万,分24个月还款,按月结息,月利息率为0.70%,借款利息总共为23520元。
同时,李某还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平安普惠小贷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涉及的费用包括:前期服务费4200元(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0元(按月支付)、管理费20160元(按月支付)。
可以看出,担保费用相加已经超过了借款利息达到了31080元,借款利息加上担保费用已经达到54600,此时再算平安普惠小贷公司的这笔贷款,借款利率已经达到39%,已经远远超出国家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并且也已经越过36%的最高红线。
之后,由于李某逾期未还款,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偿了相关费用,并将李某告上法庭。
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向其支付代偿金额126976.47元、担保费4480元、管理费13440元、代偿滞纳金共计64757.9元以及律师费35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法院认为,平安普惠小贷公司在明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是关联公司的前提下,让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李某担保,并通过担保方式向李某收取服务费、管理费、担保费等各项费用,质疑平安普惠小贷是利用担保的名义进行变相利息收费以及规避利率红线,而不是为了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防控风险。
于是,法院判决平安普惠担保与平安普惠小贷作为关联公司进行放贷获取利益,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至此,这起平安普惠变相放“高利贷”的案件告一段落。值得思考的是,其实借款方和放贷方本是一条船上的人,最终的目的都应该是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一方失衡另一方必然受到影响,而一开始就存着私心,为攥取利益不择手段的“平安普惠”似乎已经“本末倒置”,完全忘记了自己作为金融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