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很早就把房子给了孩子,但房子过户后,孩子却扭脸不认人,不赡养老人的事情层出不穷。江苏苏州的一位老人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但幸运的是,有书面的赠与协议,所以他可以在冷的时候取消赠与,把房子拿回来。
奶奶赠予孙女三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
据新闻报道,三年前,苏州陆英老人的老房子被拆除,因为老人的丈夫和儿子已经去世,他的女儿放弃了拆迁的好处。只有老人、儿媳和孙女李被重新安置。三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三套房全部由孙女李所有,需要提供一套拆迁安置房给老人居住,李需要承担赡养奶奶的义务。
住了一段时间后,老人发现自己年纪大了,不能一个人住房子,于是选择住养老院。但是老人的退休金不够养老院的开销,所以就把原来住的房子租出去补贴养老院的开销。然而,在孙女李知道这件事后,李认为虽然奶奶有权居住,但她没有权利出租房子。作为业主,未经本人许可,租赁合同无效,租客应在居住期间支付租金并立即腾退房屋,并向法院起诉租客。
法院认为,房屋出租前是老年人使用的,人民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应当交付老年人无条件使用。李除了拥有房屋所有权外,还将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了老人。同时,法院认为,孙女长期不看望老人,也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故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
10-10-10,老人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李某未履行赠与条件,要求撤销对其孙女李某的赠与,法院也予以支持。
事实上,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赠与人可以在不动产转移之前取消赠与,而在所有权转移之后,一般是不可能取消的。但本案有两个原因,使得老年人有权撤销赠与。
首先,老人与孙女签订的书面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规定,老人将安置房交给孙女,孙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所以老人的赠与是有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3项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其次,老人是李的奶奶,李的父亲已经去世,李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然而,根据李在审判中的陈述,他没有履行赡养祖母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2项,受赠人未尽到赡养赠与人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基于上述两种情况,老年人有权撤销对其孙女李的赠与,但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老人被孙女伤透心,起诉撤销对老宅份额赠予行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三套房子并不都属于老年人。不少网友在这条新闻中评论,老人将回到三套房安度晚年。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事实上,根据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老人、儿媳、孙女和老人的女儿都享有拆迁安置的份额,但老人同意将自己的份额交给孙女。所以现在取消的部分也是老年人享受的拆迁份额,不是三套房子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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