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孙蔚敏等介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应了《条例》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计划的影响,以及重要数据出境监管等问题。
关于《条例》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计划有何影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强调,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条例》并不是针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而出台的,《条例》是围绕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
“长期以来,我们积极支持网信企业依法依规融资发展。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无论在哪里上市,两条是必须符合的:一是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确保国家的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等,符合这两条就不受影响,不符合这两条就一定会受影响”盛荣华表示。
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重要数据出境监管问题,孙蔚敏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 37 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