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明确:996 即“工作时间为早 9 时至晚 9 时,每周工作 6 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公开的相关案例显示,张某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 8000 元,公司工作时间为早 9 时至晚 9 时,每周工作 6 天。
两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8000 元,并最终获赔 8000 元。
两部门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 996 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央视新闻报道,两部门要求,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
下一步,两部门将继续联合开展制定指导意见、发布案例、加强信息比对等工作,不断推进裁审程序衔接和法律适用统一,更好实现仲裁与司法的高效、有序衔接,实现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