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告称,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使用美团 App 订餐过程中发现,选择商品页面显示配送费 6 元,到结账页面显示配送费 7 元,返回“选择商品”页面刷新依然显示 6 元,最终结账按照 7 元进行结算。因此认为北京三快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与该公司沟通其表示是系统临时调价,不认同是系统临时调价,认为北京三快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一审中,北京三快公司出具的两个定位地址均标注我所在的泰达科技园 45 号楼(企业独栋),但两者相差 47 米,不应存在配送费差异的问题,北京三快公司一直强调地图定位不准确,也不应放纵这种地图数据差异的存在。
企查查 App 显示,法院认为,陈某在下单前已经注意到涉案订单“选择商品”页面和“订单确认”页面外卖配送费的差异,而仍与北京三快公司订立服务合同,故并无证据显示陈永坤因预估和实际外卖配送费差异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北京三快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欺诈并无不当。;应认定陈某主张的 6 元为本案配送费金额,陈某为订立该合同额外支付的 1 元,系陈某之损失,北京三快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IT之家了解到,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判结果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向陈某赔偿配送费损失 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