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经审理查明,2015 年至 2019 年,被告人喻某在未经同花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旺旺昵称为“祝福诚信店”的账号向旺旺昵称为“w99777”的卖家吴某(另案处理)低价购买破解后的“金融大师”、“财富先锋”等同花顺收费软件,其中“金融大师”的进价为 1980 元每季度、“财富先锋”的进价为 268 元每月。购买后喻某在淘宝网上开设“步步高投资”和“么么熊的家”两家店铺,将其购入的前述两款破解版软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金额高达 36 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 3 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喻某销售的“金融大师”软件、“财富先锋”软件与同花顺公司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具有同一性。金融大师官方年度收费标准 80000 元,财富先锋官方年度收费标准 26800 元,也即前述破解版炒股软件以同花顺正版十分之一的价格实现了其近百分之百的功用。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赔偿被害单位同花顺公司 3.8 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工作。
法官说法
计算机软件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权利客体之一,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盗版软件”、“破解版软件”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售价优惠、灰色利润空间广阔,但却同时具备正版软件的实质性功能,一度成为违法失信人牟取暴利的“摇钱树”。这种无视他人诚信劳动直接攫取他人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即为未经许可实施受软件著作权各项专项权利控制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前述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 25 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本案中,喻某为营利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破解版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视为“复制发行”行为,且其非法经营额已经超过 25 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被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