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警方发布了一位公众人物关于卖淫的简报,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然后,从报警是否合法,到隐私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公众人物是否应该“一棍子打死”等。各种观点激烈碰撞,“卖淫合法化”的老调重弹。
所谓“嫖娼合法化”,是指卖淫嫖娼活动得到法律允许,成为社会公认的特殊“服务”行业。赞成者有三个理由:第一,“卖淫合法化”可以解决男性必要的生理需求,有助于减少性犯罪;第二,嫖娼是“你爱我”,没必要上升到违法的层面。三是境外一些国家允许性交易合法化,这是“顺应潮流”。这个理由看似合理,但确实经不起仔细推敲。
从人性最基本的角度来看,人性有其弱点,不是贪婪就是情欲,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要放纵自己。人的性权利是平等的,所以我们不应该仅仅为了满足男性的性需求而将嫖娼合法化,也不应该仅仅为了满足男性的性需求而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但是,纵容随意泛滥的性需求,必然会对社会、婚姻、家庭的基本细胞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重要功能是规范、纠正和约束人性的弱点。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今天能允许卖淫来满足人们的性需求,那么我们明天能同意将吸毒等行为合法化来满足一些人的“快感”吗?当然,答案是否定的。
从自由平等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始终在追求自由平等,但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卖淫是用金钱换取性服务。性服务提供者不能有所谓的自由,交易双方的地位不能平等。卖淫过程中,“你爱我”只是表象,性剥削甚至压迫才是本质。所谓“性自由”只是一种把女性当作商品的虚假自由,实际上是对女性赤裸裸的真实剥削。国内外的历史和现实早已证明,嫖娼对于女性来说是一种极其物化的方式,所谓的“你爱我”只是一些人想当然的想法。根据联合国2017年发布的《人口贩卖特别小组报告》,在接受调查的13000名女性中,超过80%的人被迫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性服务。这才是真正的社会现实。
至于国外,合法交易并不是主流。10月17日,西班牙首相佩德罗桑切斯也表示,他计划禁止卖淫,因为这是对女性的奴役。在英国,“路边为香客拉客”的现象也是法律打击的对象。警方还试图在法庭上展示被抓获的“为芳香游客拉客”,并邀请媒体报道。为娱乐而开车的人将被给予口头警告或法院传票,最高罚款1000英镑。法国、瑞典等许多国家也通过了打击色情的立法,在美国只有内华达州被允许进行性交易。
更值得警惕的是,性交易一直是各种犯罪的源头或隐患。即使在性交易合法化或普遍的国家,女性性工作者也是所有职业中风险最高的,她们受伤甚至死亡的概率是第二危险职业的几十倍。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背后往往潜伏着卖淫现象。以卖淫为例,一些功亏一篑的女性一开始往往会被虚假招聘和传销所欺骗,然后通过拍裸照的方式被迫从事卖淫。卖淫嫖娼一旦合法化,我国刑法规定的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诸多犯罪将被证伪,这些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动摇现行刑法的刑事治理体系。
其实,警方通报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并不是通报本身造成的,而是因为当事人作为公众人物的所作所为与他们平时的“人民设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与公序良俗和人们的道德认知产生了严重的冲突,导致舆论热议。根据法律规定,嫖娼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可以依法公开。从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来看,卖淫嫖娼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和践踏,也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潜在危害。因此,“卖淫合法化”等陈词滥调应该停止!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金泽刚
编辑李拓
流程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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