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午,江北区公安分局联合区网信办、商圈办在观音桥商圈启动网络安全宣传周法制日主题活动。
活动中,网安、经侦、反恐、法制、情报侦查中心等警务人员向广大市民朋友广泛宣传“网网2021”专项行动成果,通过展板、海报等方式现场披露了一批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1月,大学生小金在QQ空间看到一则广告:租用微信,QQ日结,在家轻松赚几百元一天。想着小金只需要把微信租出去,不用关注什么就能赚钱,太舒服了,于是加了发布者的QQ,租出了自己的微信号。
众所周知,犯罪分子利用小金的微信号实施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多人财产损失。
今年1月至9月,江北区公安局内滩支队陆续接到诈骗报警。民警根据微信号梳理检查,锁定了大学生小金。本来他们以为找到了幕后的人,但是当他们询问和检查的时候,发现了另一个内幕。
据大学生小金供述,犯罪分子每天以200元的价格租用自己的微信号。起初,他不知道罪犯用自己的微信号在做什么。直到有一天,有几笔大额转账记录,小金才意识到这可能涉及犯罪。尽管犹豫不决,小金终究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继续租用微信,直到被警方传唤调查。
根据小金提供的信息,警方开始追踪犯罪嫌疑人吴某、程某、刘谋、黄某、崔某、唐某,并将团伙成员全部抓获。
目前,所有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将进一步调查。
警方提醒:犯罪分子,他们经常喜欢盯着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或者没有稳定工作的年轻人。租用微信号的本质是网络黑灰行业利用普通用户实施违法犯罪,逃避监管。请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网络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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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科普
网络生活越来越丰富,但是你知道哪些网络行为是犯罪吗?
1、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让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3.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4.编造、传播或者放任恐怖信息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5.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明知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6.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信息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威胁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7.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构成诽谤罪。
8.利用互联网非法拦截、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9.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网银数字证书、支付宝账户、微信支付账户等。对于其所犯罪行,凡符合相关标准的,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0.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