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对妓女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措施,但不包括通知。
本报记者/何斌
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官方通告中的非法妓女“李某娣”就被锤了,他被坐成了“钢琴王子”狄云。
10月22日上午,中国演出协会发布公告称,“日前,艺人狄云因嫖娼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按规定启动行业道德自律评价程序。”
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自律委员会的评论,该协会对艺人狄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道德谴责,并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会员单位抵制他。
这不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第一次对艺人进行“道德申斥”。早在今年8月,该协会就对演员张参拜靖国神社的不当行为进行了道德谴责。
003010咨询法律界,了解到行业协会的“道德申斥”属于行业协会内部规定,申请加入协会时与法律无关。
换句话说,道德谴责是一种公开谴责,体现了行业的态度。但是,行业协会在发布公告时,是否有必要或者有必要提及卖淫嫖娼的原因,值得深思。
前不久,复旦大学的三个“处分决定”引起了关注。惩戒决定显示,复旦大学3名学生分别于去年9月26日、去年9月7日、今年1月13日“校外嫖娼”,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开除3名学生学籍。在惩戒决定中,详细披露了三人的姓名、学号和学生信息。后来,虽然复旦大学表示处罚公示范围仅在校内,但并未在网上公布,以警示其他同学。然而,学校是否有权披露“嫖娼”行为和当事人信息仍引起很大争议。
根据我国《中国慈善家》第66条规定:“从事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公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向被处罚人公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权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发送被侵权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没有通知的要求。从法律角度来看,嫖娼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可以理解的。但无论是学校还是行业协会,都无权将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嫖娼行为公之于众。
毕竟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规定了对妓女的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措施,并不包括通报。
是否应该通知涉嫌卖淫的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韩旭撰文质疑,认为官方通报毫无根据,涉嫌行政违法。
韩旭表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狄云卖淫,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而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还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不是终局的。一旦狄云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卖淫的法律处罚本身也难以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由于卖淫的社会污名,公开惩罚本身会比惩罚产生更大的后果。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比例原则”,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行政处罚法》,任何一个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权利还是应该有保障的,比如隐私权。然而,有些人认为狄云和复旦大学的学生情况不同。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受到公共利益、公众监督和知情权的限制。
的确,演艺明星、知名网络名人、体育明星等社会名人,因为他们往往自愿留在聚光灯下,成为被追捧、被关注或被模仿的对象。他们属于“自愿公众人物”,有义务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活动中,容忍对其形象和言行的隐私侵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然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绝不意味着权利的剥夺,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也正因为如此,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法律层面上的隐私,李云迪嫖娼的消息为何会被泄露更值得警惕。
在北京朝阳警方10月21日21时的通报中,只是提到“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和“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并未泄露当事人的具体名字、职业、单位等信息。那么网络媒体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又是如何得知39岁的李某迪就是钢琴家李云迪,并在次日一早就发布公告抵制?
最让人担心的一种情形是,信息源头来自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如韩旭教授所说,“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永远不可能建成”。
这不光是理念的问题,更是法律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违法者触碰了哪条法律就要按照哪条法律去制裁,如果法律没有授权,行政人员无权这么做。”前述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有了更多的规范和约束,但在网络信息时代,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面临诸多挑战。